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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处须知
日期:2024-01-29 20:23 人气:
1、本单位公函。公函的抬头为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港澳办)处,公函内写明本单位授权办理通行证及签注的具体部门、授权签署人姓名、职务、员姓名及通讯资料等。授权签署人一般3至5人。 2、《申办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单位

  1、本单位公函。公函的抬头为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港澳办”)处,公函内写明本单位授权办理通行证及签注的具体部门、授权签署人姓名、职务、员姓名及通讯资料等。授权签署人一般3至5人。

  2、《申办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单位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申办单位需按要求填写《备案表》并加盖相应备案公章。右下方空格需加盖同《备案表》第一栏单位全称一致的公章。

  4、专办员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白或蓝背景)、小二寸软光纸证件照片2张。1张自行贴在《备案表》上,另1张随《备案表》交处受理组,供制作专办员证使用。

  (二)申办单位的公函和《备案表》须经国务院港澳办处(以下简称“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生效。未备案者,处不受理其申办《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签注事宜。申办单位名称、授权签署人、专办员如有变更,须重新出具申办单位公函和《备案表》,原《备案表》同时作废。

  (三)办理《通行证》及签注须由申办单位的专办员到处办理。其他人员或出访者本人申办、查询、催办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有特殊情况,有关人员须凭申办单位的介绍信联系办理。

  (一)任务批件原件或复印件(参团单位另需提供组团单位任务通知书和本单位任务确认件)。任务批件一次使用有效,其中临时出访、就读、培训事宜的有效期为3个月,常驻工作的有效期为半年。

  (二)《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以下简称《事项表》)。《事项表》分白表与绿表两种。临时出访(在香港或澳门一次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包括多次往返港澳签注)进行一般性商贸、科教等交流活动的,填写白表,其他情况均填写绿表。

  (三)政审批件原件或复印件。也可只在《事项表》中填写政审件文号或注明“已备案”,不另提供批件。

  (四)照片。请提供申办《通行证》人员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白或蓝背景)、小二寸软光纸证件照片3张。1张自行贴在《事项表》内的因公往来港澳事项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上,另外2张背面写上其姓名,附在《事项表》上。

  (六)申办因公赴港从事商业演出、参加体育比赛及产品展销活动且停留时间在30天以内工作签注的,须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以下简称“香港入境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入境事务组(以下简称“香港驻京办入境组”)批出的工作签注审批编号。此前,申办单位须向香港入境处/香港驻京办入境组提供有关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

  (七)申办赴港澳中资企业常驻工作签注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1、拟派往香港中资企业常驻工作的,需先通过处及有关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机关”)征求香港入境处意见,此阶段派人单位须向处或各机关提供下列资料:936B表、《有关申请来港工作事宜》表、申办函。申办函一式两份,并列明拟派人员姓名、派驻机构全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及拟在港工作年限。

  2、处及有关机关将填好的征求意见表格径传香港驻京办入境组。该组在收到机关发出的《有关申请来港工作事宜》表后3个工作日内,将通过传真发认收确认函,并告知已转香港入境处研处及所需时间。若未能按时收到确认函,有关机关应尽快与香港驻京办入境组联系。

  广东、福建常驻工作人员的申请表由两省机关径传香港入境处(见附件一)。

  3、处在收到香港入境处复函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函传给派人单位,获同意的派人单位即可凭申办单位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等相关资料来处办理《通行证》和签注,并将申办函抄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香港中联办”)经济部。

  派往澳门中资企业常驻工作的无需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故上述申办函只须在时提供,并将申办函抄送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澳门中联办”)人事部。

  4、各机关(包括广东、福建)在收到香港入境处或香港驻京办入境组的复函后,须将申办函抄送香港中联办经济部,并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获同意的派人单位办理《通行证》和签注。赴驻澳企业常驻人员的申办函,由有关机关在收函后即传国务院港澳办中企处备案,并抄送澳门中联办人事部。

  5、拟派驻企业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驻港澳中资企业,否则处及各机关不予受理。派驻港澳的工作年限不得超过6年,6年以内(含)的延期事宜由投资主体或地方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在港澳地区通过香港中联办或澳门中联办和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以下简称“驻港公署”)或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以下简称“驻澳公署”)办理延期手续。6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派员赴其驻港澳机构常驻工作,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7、赴内地在港澳所设各类机构常驻工作人员的《通行证》须盖加注章。加注章应盖于《通行证》的“备注”页(在倒数第2页),填上日期后,再于加注章的右侧盖上发证机关的通行证专用章(通行证专用章的位置应位于背面的机读码线、赴港澳中资机构常驻工作人员(包括地方派出的)申办《通行证》及签注时应附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3、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人员申办一次性赴港及多次往返香港签注;上述单位人员访澳超过30天(不含)及申办多次往返澳门签注(具体审批办法按国务院港澳办[2007]港办联字第24号《通知》执行)。

  各审批单位因公赴澳门(含出国或赴香港顺访)的个案,一律在审批同意后10天内向国务院港澳办联络司协调处备案。

  4、中管企业(指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直接管理的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赴港澳。“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指其出国(境)须呈报国务院领导审批的国有骨干企业的主要领导。

  2、军队副军职(含)以上人员(所属人员赴驻香港、澳门部队的为正军职以上人员)临时前往港澳、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且不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接触的。

  2、外交部系统人员临时赴港澳、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且只同外交部驻港澳机构进行内部工作联系的。

  1、《赴港/澳访问签注》:分为3个月1次、3个月2次和3个月多次、半年多次及1年多次进出香港或澳门等5个类别,每次在香港、澳门的停留时间均不超过30天(含)。上述各类签注签发给内地因公临时赴港澳访问的人员,由国务院港澳办及各机关签发;根据工作需要,驻港公署、驻澳公署可给在港澳的常驻人员签发上述相应签注。

  2、《赴港/澳工作签注》:签发给赴港澳中资企业和机构常驻工作和军队、宗教系统赴港澳讲学、合作研究的人员,由国务院港澳办及各机关签发。

  3、《驻港/澳签注》:签发给香港中联办或澳门中联办、驻港公署或驻澳公署及中国人民驻香港或驻澳门部队的常驻人员,由国务院港澳办签发。

  4、《赴港/澳就读签注》:签发给军队及宗教系统赴港澳就读的人员,由国务院港澳办签发。

  5、《赴港/澳培训签注》:签发给军队及宗教系统赴港澳参训和授训,以及内地党政机关派往港澳特区官方及半官方机构培训(实习)的人员,由国务院港澳办签发。

  6、《赴港/澳延期签注》:签发给持有以上5类签注且持有者已在港澳并经批准在港澳延期的人员。延期签注系原有签注在港澳停留时间的延长,不得改变原有签注的类别;延长的天数一般不超过原有签注在港澳的停留天数;访问签注只可延期一次,且仅限于3个月1次这一类别。延期签注由驻港公署或驻澳公署签发。

  7、《赴港澳签注(补发)》:系为已在港澳的《通行证》持有人因故将《通行证》丢失或损毁所补发的签注,须由驻港公署或驻澳公署签发。《赴港/澳访问签注》不予补发。此类签注持有人若在港澳将《通行证》遗失或损毁,须立即前往驻港公署或驻澳公署领事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作返回内地之用。

  各申办单位须严格根据赴港澳人员拟从事活动、工作性质为其申办相应的签注。除国务院港澳办处和外交部驻港公署、驻澳公署外,各机关一律不得在其他机关签发的《通行证》上加注。

  1、办理《通行证》及赴港澳访问、工作及赴澳就读、培训类签注为5个工作日。

  3、办理30人以上(含)团组的《通行证》及签注为7个工作日;100人以上的大型团组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或适当延长。

  4、处一般不办理加急件。确有紧急、特殊情况,申办单位需向处提交加急说明函,由处负责人酌定。

  1、《事项表》为单位申办通行证和签注的依据,须认真、准确填写,不得涂改。《事项表》所列赴港澳任务、人数、停留时间,均以批复件或任务批件为准,如有变动应另行报批,或出具本单位公函说明原因。

  2、登记卡中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均以身份证为准)、汉语拼音、出生地等栏目应准确填写,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3、《通行证》所用照片为正面、免冠、彩色(白或蓝背景)、小二寸的软光纸近照。头像过大或过小,歪头或侧面的艺术照、人像模糊、发型发色怪异、戴围巾、多年旧照片或翻拍旧照、一次成像等照片均不得使用。

  4、持证人不允许同时持有两本有效《通行证》,申办新《通行证》时须将旧证交回或由机关注销,否则不予办理。

  5、《通行证》有效期不足3个月(含)的不受理签注。申办的签注有效时间不得超过《通行证》有效期。

  6、赴港/澳访问(一次)、工作、就读、培训签注及驻港/澳签注的有效期均为3个月。已办好签注的,要在3个月内出境,否则签注失效。申办单位应根据当事人出境日期,合理安排和签注的时间,多次往返签注的有效期同签注起止日期。

  7、因工作需要在港澳延长停留时间的,由申办单位(地方通过当地机关)向处提出书面报告,处将视情况通知驻港公署或驻澳公署协助办理延期手续。

  8、港澳中资机构常驻工作人员可在签注有效期内在当地办理延期签注。上述人员延期的内部(指其所在单位或地方)报批手续办妥后,即可凭香港中联办或澳门中联办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驻港公署或驻澳公署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须在签注有效期内办理,且本人须在当地。超过签注有效期,则只能由原申办单位送交处或有关机关重新办理派出手续。

  9、《通行证》丢失、被盗抢后,当事人须立即向事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警务部门报案,并通过申办单位将情况及时报告处/机关。再次申办新《通行证》时,除须提供国务院港澳办2006年5月制定的《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工作细则》第四部分所规定的资料外,还需向机关提交当事人检查或说明、单位证明及报案回执,获准后方可补办。

  10、因资料有误等原因不能出境,申办单位(地方通过当地机关)可将当事人不能出境的原因函报处,处审核同意后,将通知有关机关协助补发《通行证》并作相关签注。

  11、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日内,处不受理情况的查询。如有需要,可上网查询()。

  12、专办员要及时取回证件,以免延误当事人使用。为确保证件无误,请专办员配合,在取件时对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申办的签注类别等有关资料再次进行核对。

  13、新获外事审批权的单位和相关事项有调整的申办单位要及时办理备案或重新变更《备案表》手续。

  1、有关内地与港澳经贸、金融、航运、旅游、环保、教科文卫体、工青妇、社会服务、宗教、驻港澳中资机构及常驻人员等方面的事宜请与国务院港澳办交流司联系。

  2、有关省部级领导干部赴港澳、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特区间的官方往来、军队和武警系统人员赴港澳(从事军政方面的活动和工作)、传媒、宣传等方面的事宜请与国务院港澳办联络司联系。

  3、有关内地与港澳在公检法、纪检监察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事宜请与国务院港澳办法律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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